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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培训条例》第九章附则
发布时间:2018-09-17   浏览:651次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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